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量:144次
借腹生子,谁是宝宝真正的妈妈? ——记者采访多位医学和法律界人士,解开代孕的5个疑问 本报记者 曹刚 钱俊毅 在任意一个网络搜索引擎输入“代孕”,不一会儿,就跳出数以万计的搜索结果。 其中,排名靠前的,几乎都是代孕中介网站。他们专为代孕需求双方牵线搭桥,收取中介费,“包成功”“签合同”“献爱心”“最低价”等宣传语弹眼落睛。 代孕者拿报酬,常分三六九等。例如A级:初中学历,容貌一般,补偿4万元;B级:高中学历,容貌一般,补偿5万元;C级:初中学历,容貌较好,补偿6万元。以此类推,I级最高:各方面条件非常优越,补偿10万元以上。 早在三四年前,不少媒体明察暗访,曝光多家代孕中介。然而,类似中介至今仍在网上泛滥成灾。屡禁不止,与代孕需求源源不断有关——有些女性无法排卵,仅依靠辅助生殖技术不能满足生育愿望,便成了代孕中介的客户。记者采访多位医学和法律界人士,试图解开代孕背后的5个疑问。 什么叫代孕? 代孕,一般指妻子因子宫疾病不能孕育胎儿,取出夫妻双方健康的精子和卵子,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代孕者体内。在自称“中国首家代孕网”的一家网站上,这种方式标价为“最低预算22.8万元”。网站还提供了另两种代孕方式—— “用丈夫精子、代孕者卵子及子宫,最低预算15.8万元。建议妻子卵子有问题且预算较少者选择。孩子有代孕者遗传。” “用丈夫精子、捐卵者卵子和代孕者子宫,最低预算25.8万元。建议妻子卵子有问题且预算较多者选择。孩子没有代孕者遗传。” 3种代孕,都涉及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技术或试管婴儿技术,但与正规医院国内赴美生子中介_武汉代孕生子提供的辅助生殖服务相比,本质区别是“借助第三方子宫”。 还有第4种代孕,无需借助医学技术,由需求方与代孕方同居,借腹生子。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不少代孕中介都允许这种操作方式。代孕成了性交易的幌子,并可能导致重婚罪泛滥,严格地说,这种方式不应列入代孕范围。 代孕是否违法? 2001年8月1日,由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这是部门行政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对代孕行为,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少代孕中介以此为由,打起了“擦边球”。他们觉得,行政规章对个人行为没有约束力。 一名资深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代孕的主要形式,都必须借助医疗机构才能完成。如果所有医疗机构都严守规章,个人代孕行为将无从谈起。他介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器官只能用于人道主义捐献,不得出租、买卖,代孕相当于女性出租自己的子宫,显然违反了法律。同时,网上中介也涉嫌违法,工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可能有“代孕”这一项,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代孕中介行为。 代孕合同有效吗? 记者浏览多家代孕中介网站发现,几乎每家都为需求者提供代孕合同,由甲方(需求者)和乙方(中介)签订。内容看似详细而周到,条款总数少则28条,多则46条。对代孕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包括流产、剖腹产、保姆、住宿、婴儿残疾、死亡等。 例如“甲方、代孕方双方一辈子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代孕人不得泄露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代孕方在服务期间所生的小孩必须是需求方的亲生子(女),不分男女。” 律师吴冬介绍,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将被认为不具法律效力;代孕合同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在产生纠纷时,这样的合同并不能很有效地解决问题——到了追究违约责任或强制执行时,由于涉及人的权利,代孕合同很难像普通合同一样发挥作用。 中介为何屡禁不止? 代孕隐患重重,网络中介泛滥,由谁监管?记者咨询卫生、公安、通信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等多个部门,都没有得到明确答案。 开办医疗保健等内容的网站,应由卫生、药监等部门前置审批,再由通信管理部门审批,获取相应许可证,但代孕中介的定位模糊,应该由哪个部门前置审批,也不清楚;如果代孕中介的经营行为违法,可由公安部门处理,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执法,关闭网站;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规范的辅助生殖技术,各地党委宣传部下属的网络处负责监管网络新闻,对代孕中介这种经营性网站没有监管职责。 卫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应加强监管辅助生殖医疗市场,严格控制技术源头。虽然代孕中介不归卫生部门管理,但离开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代孕不可能实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从事辅助生殖技术时,必须实行“三证”管理——接受治疗者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准生证。他指出,代孕中介确实存在法律监管真空,急需纳入监管范围,卫生、公安、通信等部门应联合执法,从源头上监管、封闭这类网站。